跳到主要內容區

Top

本校實驗場所辦理氣體及化學品之採購安全管理規定

一、依本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四點第一款第2目規定辦理。
二、本校採購安全管理規定為使用單位氣體及化學品(含危害性化學品、毒性化學物質、優先管理化學品、管制性化學品、新化學物質及先驅化學品)之採購,應於經費結報時知會本中心並提供符合「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之安全資料表(SDS)文件,會辦完成後本中心將安全資料表文件送回使用單位。
三、 本中心將於自107年12月14日起,針對實驗場所採購氣體及化學品所附之安全資料表文件進行會辦審核,請實驗場所採購氣體及化學品時,應要求廠商提供中文安全資料表文件, 並連同經費結報資料送本中心辦理,中文安全資料表內容應注意是否符合以下規定:
  (一)第一項化學品與廠商資料應填入「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第三項成分辨識資料之危害成分百分比應與容器標示一致。
  (三)第十六項其他資料應填寫製表者單位、製表人及製表日期(日期為3年內)。
四、如有相關問題時,請洽本中心承辦人黑正明先生(分機2392)或李慶玲小姐(分機2393)。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