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安全衛生
實驗室安全衛生
Q:本校教師及學生是否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
A:1.依據勞委會會82年12月20日台82勞安3字第76293號公告指定大專院校之實驗室、試驗
室、實習工場或試驗工場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爰此,凡受僱於該工作場所從事工作
獲致工資者,不論其職稱,工作期間長短及專職或兼職,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
「勞工」。
2.至於受聘從事教學研究之教師,教學需要在該等場所進行教學實驗,既屬職業上之需
要,為保障其工作安全與健康,爰認定為本法之「勞工」。
承辦人員:黑正明 分機:2392
Q:須進入本校實驗場所並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教職員生,如何接受「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A:參加本校每年定期舉辦實驗室環境安全衛生講習或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實驗場所安全
衛生教育研習課程。另每3年應接受至少3小時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回訓)。
承辦人員:黑正明 分機: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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